新余市环保局实施环保红黄牌管理制度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5-30 09:14:04 发布者:环保局执法支队
第一条 为集中解决突出环境污染问题,加大对环境违法企业的警示力度,保障群众合法环境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的环保“红、黄牌”警示管理制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期公布“红、黄牌”企业名单,对受到“黄牌”警示,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责令其停产整改;对受到“红牌”警示,仍不能达标排放的责令停产或关闭。
第四条 环保红黄牌警示管理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环保局政策法规科牵头组织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
第五条 环保红黄牌警示管理范围为环境违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
第六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同时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排污者,适用环保“黄牌”警示:
(一)在本年度连续两次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的(以下简称超标);
(二)排放重点水污染物或重点大气污染物的,超过总量控制指标50%以下的(以下简称超总量);
(三)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以下简称未批先建),同时被处罚金额为二十万以上(含二十万元)不足五十万元的;
(四)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以下简称未验先投),同时被处罚金额为十万以上(含十万元)不足二十万元的;
(五)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
(六)非法排放、处置、倾倒或者交给无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下的;
(七)因环境污染突发状况,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环保主管部门要求停产、限产,执行不到位的;
(八)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的;
(九)被市级及本区级环保部门挂牌督办的;
(十)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适用环保“红牌”警示:
(一)在本年度连续三次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的(以下简称超标);
(二)排放重点水污染物或重点大气污染物的,超过总量控制指标50%以上的(以下简称超总量);
(三)未批先建同时被处罚金额为五十万元(包括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未验先投同时被处罚金额为二十万元(包括二十万元)以上的。
(五)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
(六)被部级、省级环保部门挂牌督办的;
(七)因环境污染突发状况,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环保主管部门要求停产、限产,拒不执行的;
(八)发生较大和重大及以上污染事故的;
(九)已受到环保“黄牌”警示,经整治后一年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十)违法行为适用《环保法》四个配套办法行政处罚的;
(十一)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本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决定的文书依法作出后,应制作完成《XX环境保护局环保“红牌(黄牌)”警示通知书》,并依法送达。
第八条 排污者在被环保“红、黄牌”警示期间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积极整改。
第九条 整改完成后,排污者要求撤销环保“红、黄牌”警示的,应当向作出环保“红、黄牌”警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撤销环保“红、黄牌”警示的申请以及整改工作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其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统一撤销其环保“红、黄牌”警示,制作完成《XXXX环境保护局撤销(不予撤销)环保“红牌(黄牌)”警示通知书》,并依法送达。
第十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辖区在每季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环保局政策法规科,汇总后向社会公布“黄牌”、“红牌”制度实施情况、环保“红、黄牌”企业名单以及撤销环保“红、黄牌”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XXXX环境保护局
环保“红牌(黄牌)”警示通知书
XXXX:
我局于X年X月X日对你单位做出《XXXX处罚决定书》(文号),现依据《XX环境保护局实施环保红黄牌管理制度暂行办法》第XX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予以环保 “红牌(黄牌)”警示,警示时间为XX至XX,并将警示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你单位应在警示期间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积极整改。整改完成后,你单位应当依据《XX环境保护局实施环保红黄牌管理制度暂行办法》规定,申请撤销环保“红牌(黄牌)”警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 址: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XXXX环境保护局
撤销(不予撤销)环保“红牌(黄牌)”
警示通知书
XXXX:
根据你单位X年X月X日提出的撤销环保“红牌(黄牌)”警示的申请,经我局核查,决定撤销(或不予撤销)针对你单位作出的X年X月X日的环保“红牌(黄牌)”警示,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 址: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